若在居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先与开发商取得联系。究其因由,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及销售商,对商品房的质量负有终极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问题,或对于其处置结果感到不满,相关人员得以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请,寻求权威判断或向建设领域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住户可自行选择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所购房屋进行检验,该专业鉴定结果即可被视为
民事赔偿诉求的重要
证据。最后,若以上办法均无法达成预期效果,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