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存在争议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类房产是无法进行
抵押操作的。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房地产类型均为法律明文禁止设定
抵押权的范畴,其中便包括了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
(一)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二)专门用于教育、医疗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关乎公民福祉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三)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特殊建筑物;
(四)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被公示列入
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因各种合法原因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是受到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