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
购房者享有
退房之权,然而这一项权力并非绝对拥有,其行使需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限制,因此,购房者无法随意行使此项权利。退房实质上乃是由于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撤销或解除等特定情况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