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产类
诉讼案件中的房产出售问题,其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取决于房产当前的状况如何:若该房产并未处于被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是冻结的状态之下,那么此时便能够按照常规流程进行销售交易;反之,倘若房产已被上述措施中的任意一项所约束,那么理论上来说,该房产则难以进行销售活动。
其次,需考虑的便是诉讼的具体类型:如果身为被告一方因
债务偿还、
损害赔偿等原因而遭到原告诉讼,并且意图通过过分压低价格或是无偿
赠予等方式来逃避相关责任,在此前提下缔结的销售交易则可能被视为
可撤销的合同。假如原告对此有所察觉,他们有权向
司法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主张撤销这一交易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法院已经实施查封,那么即便是完成了销售,房产也不能够依据常规程序在房管局成功办理相关
过户手续。除此之外,如果房产最终因
产权债务纠纷引发的诉讼而受到约束,普遍会采取
财产保全冻结措施,这种情况同样阻碍房产的合法销售。另外,对于共同拥有而未经所有共有人签署书面同意的房产而言,一般而言也是无法进行销售的。
最后,如果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
纠纷,那么在争议得到彻底解决以前,该房产都不得被出售。同时,无论是从事实层面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那些尚未经相应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均不得进行买卖,因为这类房产中所蕴含的房地产所有者的权益并不享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查封》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