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之
产权转让至其中一方的相关事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两种
处理方式:
首先是在婚姻持
续期间内,如果这对夫妻决定将各自持有一部分的房地产产权转让给对方,那么他们需要携带
身份证件、房地
产权属证书、户籍簿、
结婚证以及房地产产权转让确认审批表这些必要的资料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这种类型的产权转让被视为共有的财产变更,只需要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用即可,无需缴纳任何
税费;
其次是在
离婚之后,原夫妻双方所持有的房地产产权需要进行转让,此时同样需要双方携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户籍簿、
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以及房地产产权转让确认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亦被视为共有的财产变更,所需支付的仅为工本费用,无须缴纳任何税费。
此外,在
抵押期间,若
抵押人欲转让其所抵押的
房屋所有权,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了需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之外,还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以及他项权利证书等额外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
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