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场景下,涉及到房产贷款
债务以及
房屋所有权问题,将进一步划定财产归属范围及
处理方式。具体而言,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两种可能:
首先假设该房屋系男方以其个人名义单独购买,那么在离婚之后,此房屋理所当然地仍属男方个人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并不改变其作为
个人财产性质,故无需进行
财产分割。
其次,如果此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购置,且未明示属于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则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协商尊重的原则,共同决定该房屋的处置方案。若协商无果或未能达成协议,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此时法院将会依据有关
法规条文,裁决判定住房的最终归属权。在研讨资产分配过程中,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类资产作为可供分割的标的物:
第一,夫妻二人各自的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
劳动报酬;
第二,夫妻二人在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中的实际收益;
第三,因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所得收益;
第四,根据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授予某方的遗产或受益财物,除非这些财物被注明仅归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
最后,其他应当平等分享的所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