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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我国设立并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是若未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将无法在出现冲突情况时有效地对抗那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方参与者。
为了进一步推动现代化商业运营环境的优化和消除存在于租赁交易中的潜在隐性担保风险现象,这一条款清晰阐述了出租方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想获得对抗外界干扰的法律效力,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妥善履行产权登记程序。《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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