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的
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发展、生活便利、互助互爱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
相邻关系。
换言之,即使业主本身并非特
定损害行为的加害者,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对于因自身房产所引发的邻里间的损坏情形,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在业主已经履行了
赔偿义务之后,其仍然有权向导致房檐漏水现象发生的租户进行追偿。
关于邻里因房檐漏水而遭受的损失,则可以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适当数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即法律、行政
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反之,如无明确规定,不妨参照地方惯例自行处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进一步强调,当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特性来运用该租赁物,从而导致租赁物受损的情况出现时,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
租赁协议并且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这种规定意味着,无论是不动产的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都有权利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其所有权或
使用权,并且可以需求其他相邻方给予相应的方便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某种限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