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双方在其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了
纠纷或矛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积极协商来加以妥善解决;倘若协商无果,他们还可选择向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如果调解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双方
当事人有权依据
仲裁协议向设立有
仲裁委员会的主管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在
仲裁程序终结后,仍然无法化解矛盾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只能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解决争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应当优先选择和解或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
合同争议。当然,若当事人不希望采取上述和解与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或是这些方式并未得到有效实施,那么他们就能够依照先前约定好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