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改建活动确实将被法律视为
违法行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建筑区域内的所有绿地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若服务企业擅自更改位于小区内部的原有绿化地带为
停车位,此举实际上便构成了对建筑区域内附属设施性质的重大更改,必须经过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户的一致同意或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此外,如果这些修改行为涉及到小区整体规划的变动,哪怕在广大业主的同意下,仍然需要获得园林及规划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