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未批准
房屋贷款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申请退还其首付款。
然而,由于银行拒绝发
放贷款的原因多样化,因此是否构成
违约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分析:
如若因购房者自身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或其他特定因素导致银行不予批准贷款,则该购房者的行为构成违约,须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
反之,若因开发商未能提供有效材料文件等原因引起银行不批准贷款,那么,购房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而开发商应为其不当行为负责,全额退还所收悉之首付款。
同时,如果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银行无法正常批贷等不可预见情形发生,则应视为“情势变更”,即因非双方过错造成的影响,对此种情况而言,开发商与购房者均无
违规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