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无法抵抗的外力因素导致难以达成交易的设定初衷。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可被视作
不可抗力去挑战合同的
法律效力,而应深入考察是否真的是因为不可抗力使最初的合同目的变得无从谈起进而申请
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
债务的履行紧密相连,同样可据此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预期违约现象。
这意味着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一方向对方明确表达了其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亦或是以自身的行为预示了这种结果。
2、
逾期履行义务。
这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得到履行。
(三)当交易的设定初衷无法得到实现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要是指
当事人一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而导致交易目的无法被实现。
(四)若情势的变化与双方无
直接责任有关联,从而使得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中任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则双方在非因自身过失引发的情况下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此时当事人并不自然享有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裁决方可最终解除合同,裁决的权力归属法院或仲裁机构,并且,在提出裁决申请之前须进行充分的协商,只有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方能正式提出解除合同。
(五)如果双方经共同协商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也是可以顺利地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