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建房屋在被依法拆除程序中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赔偿权益。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对于在乡、村地区违法建设行为的命令权和纠正权力。
若违反者未能满足法定要求,仍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逾期不能有效整改,乡、镇政府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拆除措樂。
此外,该法第六十八条更明确地规定,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工或限期拆除的裁定后,若当事人仍坚持无视执行,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允许擅自展开建设活动,那么建设场地的相关部门将有权力依法采取适度有效的强制拆除行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