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并不意味着不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以下几种情形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与奖金,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或是奖金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的收入及补贴;2)生产与经营的收益,即指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这包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遗产以及接受赠予所获得的财产。在此情况之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继承行为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所继承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例外情况;5)除上述四种以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财产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这些财产包括:a.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b.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c.发放至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