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欠条已度过了两年光阴,尽管欠条本身具备永久效用,但仍请您关注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
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及其对应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益损害超出二十年,那么即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届时也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极少数特例中,权利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如果贵方计划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恳请您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撰写起诉状以及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将这些文件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