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既具有继承意义又包含抚养与教育性质的复杂联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皆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虐待或歧视行为。
另外,对于那些接受继父母抚养与教育的继子女来说,他们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母离世后,这些继子女便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其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留有遗嘱,遗嘱中说明将遗产留给继子女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子女、父母和配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