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无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合法建筑物遭受拆迁时,补偿款项的发放与否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关键在于该幢建筑物的居住人员是否长久居住于此,以及他们是否通过合法且符合规定的方式获取了这栋房屋的使用权。
若以上条件均得到满足,则可发放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此类补偿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及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