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房产交易合同缔约各方为确保契约之严格执行而设立,即买方在未签署正式合同时先行向卖方支付一定额度之金钱,以此作为诚信履约之担保。
此等术语实属法律专有词汇,代表着对于债权人的担保承诺,务必通过书面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定金”这一法律概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须遵循定金罚则,简而言之,若给予定金者未能履行其订定义务,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
反之,若收取定金者违反约定,他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