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之规定,针对
行政复议事项的裁决过程原则上应从接收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六十天之内必须完成。然而,若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少于六十天的话,则以该时限为准。如果复议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出现了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法律既定时限完成复议工作的话,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领导的批准方能适当作出延长,同时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双方;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