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取辽宁省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无自有房产且需支付租金的人群;
2.与原用人单位已经结束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账户中封存了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或者已经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长达二十四个月并且账户也处于封存状态的人士;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4.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群体;
5.购买、建设、翻新、大规模维修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利息的人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