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被界定为诺成性合同类别,该种合同体现了出卖人为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则需向出卖方支付规定款项的主旨。
在制定和实施此类合同时,应包含以下重要要素:
标的物的具体性质(如名称、数量、质量)、预订价格、双方各自负责的履行期限、实际履行的地点及方式、货物的包装形式以及确定质量的检验标准与方法、结算方式的选择、合同所采用的文字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中的实践合同是包括定金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