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之房产在其价值方面所获得之补偿;
2.由于征用房产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性居住场所之补偿;
3.征用房产带来的生产及商业运营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之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应依据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补助与奖金发放政策,以此向被征用人提供必要的补贴与激励措施。
4.房产补偿,即针对被征用之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所进行的补偿,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用房产类似市场价格的标准执行,同时邀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