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制定的相关条款,若出租方同意将房屋进行转租,则在转租期间,应遵从“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
即便出租方已知晓或有理由得知承租方存在转租行为,但在六个月内并未对此提出任何争议,亦可视作出租方已默许该转租行为。
此外,当租赁物在承租方依照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更时,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