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配偶生育之子女并非必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若此类子女系后续配偶与前一段婚姻中所生,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继子女”;
然而唯有在这名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建立起抚养关系,或者在其对继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之下,方能对继父的财产拥有法定继承权;
反之,若该继子女未能满足上述条件,便无法对继父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益。
另一方面,若该子女系后续配偶与现任丈夫在婚后所生,那么此子女将自然而然地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区别,他们均可作为父亲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