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包含了两大部分内容: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具备法定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由去签订合同以及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维持自由自主的权利;
第二,是他们有权利自由选择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
第三,是他们有权决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第四,是他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第五,是他们在选择合同形式时,享有充分的自由度;
第六,是他们在遇到合同纠纷时,有权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在选择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裁决时,也享有充分的自由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