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是对已被法院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一项特殊刑事执行制度,意在依据犯罪分子在经受相应时期的服刑改造后,若能积极恪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过改正之实,同时保证他们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假释考验期限通常设定为十年。
而假释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则是从罪犯获得假释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