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来说都不再受到它的拘束和影响。
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要约本身无效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要约被对方明确地拒绝或者传递出放弃接受的意向时,该要约将自动失效;
第二种情况则是如果要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而被政府部门判定为无效时,那么这次要约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当预备接受要约的期限到达且仍未收到接受者做出的接受表示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时候也将判定要约失效;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当已经确定了要约内容的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改变,这种情况也是判定要约失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