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中,通常情况下,丈夫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然而,如果在结婚前,这笔购房款项的首期是由他独自支付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贷款则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或者尽管该房屋是丈夫在结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得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该物业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那么当他们面临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