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虽是未遂案例,亦当面临惩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未遂,即是犯罪分子已开始实施用危险手段危害社会秩序之行为,然而因为客观因素或犯罪分子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那类案件。
对于这类未遂犯罪者,法院在量刑时可参照同类既遂案进行减轻或减轻处理,但并不能予以赦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