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方案概述如下:
当公有住房遭遇拆迁时,若被拆公有住房已成功实施房改措施,使承租者全面取得该公房的所有权,则其补偿标准与私人房产相同,将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补偿金将归属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然而,若公有住房尚未完成房改,仍属政府或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承租者亦应享有因拆迁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等方面的补偿权益。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办法,以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