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业主未能遵守双方的协议条款且超出了正常的付款期限而未能全额缴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方有权催促其于合理的期限之内完成支付应付款项;
然而,若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未能支付,物业服务方则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机构进行追讨。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在此前提下,如果业主仅仅以未实际享受到相关物业服务或者认为自己无需接受此类服务作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的理由,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因此,如果业主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用,他将会对物业管理企业构成违约行为,并且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可能导致的败诉风险及其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