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时,则其所包含的对应违约金条款亦然无效。
对于此类无效的合同而言,其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先基于双方的自愿约定,然后当其中一方出现违背此约定义务的情况时,才会援引此条款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眼下这种“约定”已经处于失效状态,即已不再存在违约之可能,于是自然就无法再以此条款作为依据。
另外,无效合同一经确认,便自始无效,包括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也都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仅能针对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缔结该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