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租赁居住用房进行分割并单独出租是不符合规定的。
具体而言,要求出租的居住用房必须以一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所设定的用于居住的卧室或起居室(厅)作为最小出租单元,不得将其分割成多个部分后另行出租。
另一方面,如果住宅设计规范中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则禁止将这些空间出租给他人用作居住之用。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