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自动失效,除非双方当事人对一方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即应视为合同解除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所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来处理。
然而,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能对此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承租方首先应当被给予一定的时间催促其尽快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若在适当的期限内,出租方仍未收到足额的租金,则可向承租方向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这条通知一经送达到承租方手中生效之后,便可导致整个租赁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