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父母倘若对其子女购置汽车提供了经济援助,那么这辆汽车通常被视为夫妇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然而,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各位夫妇必须透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处置,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寻求公正的法律援助,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由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若有父母明确声明所提供的购车资金仅供某一方使用,并且另一方并未投入任何资金,那么这辆汽车便应被视为单独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需要在离婚过程中进一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