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公共道路或是公共场合所设停车泊位,并非归属开发商所有,而应归属全体建筑物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归属权属业主共同拥有,但城镇公共道路所设停车泊位则不在其列。
此外,建筑物区划内部所包含的绿化地带,亦同样属业主共同所有,惟城镇公共绿化带以及明确表示为私人物业的除外。
此外,建筑物区划内部所包含的其他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皆归属业主公平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