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尚未生效之际,作为其附属关系存在的抵押权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债务的切实履行,各方权利人可共同协商设立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构成了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从属合同。
然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相应地,担保合同也将失去其合法地位,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担保合同不仅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还广泛涉及到了其他具有类似担保职能的各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