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符合领取公共租赁住房拆迁款项条件的人群:
首先,户口限制因素:
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所在地拥有稳定的户籍关系,已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无其他住宅供居住或者虽然拥有其他住宅但是居住条件十分困窘者;
其次,因婚姻因素导致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长期居住的人群:
对于拥有稳定住所且户籍关系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即使居住时间尚未达到一年,亦可视为同住人员。
然而,若此类人员在该地获取了拆迁补偿款之后,通常不再享有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最后,因婚姻因素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且无其他住所的常驻户口,自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因婚姻因素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员有权参与分割。
以下是不具备领取公共租赁住房拆迁款项资格的人群:
第一类,将原本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益进行处置,居住于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人群。
这类人群由于已经享受过公租房权益,故无权再次享受;
第二类,在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具备购买房产的经济实力却未购买,仍然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第三类,已经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过程中获得货币补偿款的人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
承租人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分配比例: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照平均分配所得的补偿款,不足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的;
(二)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了较多款项的;
(三)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履行监护责任的。
此外,如果有两位及以上的公租房承租人,他们对各自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都有权提出分割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