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十年产权房屋的拆除及补偿问题,一般遵循房屋所有者与征用土地机构或者拆迁承办方所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
其具体赔偿内容涵盖了拆迁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搬家(迁移)安置费用、因停止生产经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方面。
对于涉及到四十年产权的房子的拆迁行为,需关注具体原因以及实施拆除的职能部门为何组织。
若该房产受到国家城市规划部门的合法征收并加以拆除,则相关国家部门应无偿支付相应赔偿;
相反,如果是由地产开发商开展建设项目,然后进行拆除,那么开发商应对居住在其中的居民给予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