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当女性正处于孕育期时,即使面临着婚姻关系的破裂,仍然有权向孩子索求抚养费用。
身为父母,对于尚未成年或者尚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理应尽到抚养、教育以及保护他们的重要职责。
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积极履行上述义务,作为弱势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无独立能力的成年子女,都有着合法的权利向其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