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刑人在狱中能够始终严格遵循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行为,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允许的减刑幅度应不小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罪犯而言,其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应为一年零九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