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租赁事项时,当事人有义务在签署、更改或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之际,向所在地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这其中,房屋租赁登记制度便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项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
根据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正式生效之后的第30天内,所有的房屋租赁当事人都必须前往租赁房屋所处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