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将被判定为不允许结婚: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男性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则须年满二十周岁;
2、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进行婚配的个体;
3、存在着一方或双方仍具备有效法律效应且尚未解除的婚姻关系,同时又与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的行为;
4、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