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所拖欠的信用卡债务款项规模大小如何,均有可能面临起诉至法院的风险。
2.在特定情况下,如透支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缴之后,透支者仍未在超出3个月的时间内自觉还款,则将触犯到我国法律中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而可能被提起公诉,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均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对于持卡人而言,若其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透支金额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缴之后,透支者仍未在超出3个月的时间内自觉还款,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情况下,“恶意透支”的金额,即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者尚未偿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但需注意的是,这并不包括因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