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分配问题的详细解读如下:
1.若一方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对方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手续,那么该房产应归属赠与人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予以考虑;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此种情况下所购房产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3.同样地,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父母均有出资为各自子女购置房产,无论最终产权登记在何方名下,都需要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财产分割;
4.对于在婚前购置房产并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情况,该房产应被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