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后,地上附属物品理当交还给其原始所有者。
然而针对因当事人自身行为而产生的附加设备和材料,在协议中并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自主决定。
若在合同书中未找到相关规定,当事人则应当与对方展开充分的磋商交流,若经协商仍然无法达到共识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