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通常是指在夫妻双方针对离婚事宜、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进而寻求法庭裁决以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对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同时确定子女的抚养归属等问题。
在诉讼离婚完成后,对于法院已经判定的财产权益,当事人一般不得提出重新分配的请求。
然而,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离婚后续或许仍存在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可能性:
首先,诉讼离婚过程中可能会遗漏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这主要是指在离婚时忽略了对方所拥有的某些财产,例如对方名下的房产、公司股份、股票等资产。
其次,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损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财产的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次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对相关债务进行处理。
此外,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支持,也可据此向法院申请重新分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