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乃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之契约关系。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所谓中介合同,即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合同的媒介,而委托人则需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类型。
至于第九百六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了居间人在履行中介职责时,必须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向委托人进行真实、全面的汇报。
若居间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从而损害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不仅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依据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居间人未能成功促使合同成立,那么其将无法获得报酬;
然而,如果居间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中介活动,那么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该项活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