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税罪】定为:
纳税人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时,采用欺骗或瞒报等手段,致使逃避缴纳的税款达到了一定额度且占据实际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该行为将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课以罚金;
如果逃税额巨大且占据实际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若其采取了与上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