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从其中予以扣减:
(一)对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性质为权益性的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根据税务规定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
(四)由于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而需缴纳的罚金、罚款及所导致的没收财产的经济损失;
(五)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明确列举的慈善捐赠与救助行为;
(六)无合法理由或未经权威机构核准的预备金支出现金;
(七)与获取营业收入无关的其他各类开支与花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